Saturday, May 12, 2007

買預售屋的提醒

clipped from home.url.com.tw

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,民眾購買預售屋,若在5天契約審閱期內反悔不再購買,則所簽立的契約視同無效,業者也應該退還全額訂金給消費者。日前有業者因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而遭公平會開罰,也有建商因事前廣告不實而遭判賠的實例,提醒民眾在選購預售屋前,需多加留意廣告與契約內容,再做決定喔!



購買預售屋的好處,即在於房子未建設完成前,就開放讓消費者可以以約房屋總價2成以上的超低定金預先購買,其所剩的金額再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攤還,如此即可免去消費者購買新成屋或中古屋時,需事先籌備至少2成以上自備款的煩惱。不過,在選擇購買預售屋時,消費者並無法直接看到實際的房屋產品與屋況,一切只能仰賴廣告文宣、銷售業者的解說與消費者的想像,業者也頂多提供樣品屋供消費者作參考,再加上所簽立的契約,大多已由業者事先擬定,也因此,長期以來因購買預售屋而引發的買賣糾紛不斷,風險也相對較購買中古屋提高許多。



該怎麼購買預售屋才能買得安心、住的安心?目前「消保法」所規定業者須提供的契約審閱期為5天至30天,針對契約的部分,民眾也可參考內政部頒訂的「定型化契約」;另外,可先選擇簽立要約書,如此在簽訂契約前則可以不需支付任何的訂金;最後,簽訂好的預售屋契約,消費者也應妥善保管,以利事後舉證;另有公平交易法、不動產經紀人制度及公寓大樓管理辦法等法令,用來保障消費者購屋的權益。所謂知己知彼、百戰百勝,下面為您搜集了一些購買預售屋的相關資訊,為您的財產安全把關!



【購買預售屋教戰守則】



• 依消保法規定,業者應提供消費者至少五天的「契約審閱期」,在這段期間內,若消費者決定不買了,契約即視同無效,因此業者需全額退還定金。



•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規定,報紙廣告稿級產品型錄都視為契約內容的一部份,因此建商的「型錄」、「廣告稿」或「說明書」都是以後爭取權益的證據。



• 保留預售屋契約,若新屋落成後與契約內容不符,則可要求業者賠償;簽立好的契約,切忌也不可在交由其他人修改



• 不能只看土地權狀,需瞭解「實際」使用坪數及公設的比例是否過高(一般公寓產品約在12%以內,六樓、七樓電梯建物則在15%~18%左右,八樓、九樓以上約在20% ~25%,開放空間設計產品則可在30%以上)
 powered by clipmarksblog it

No comments:

Post a Comment